索引号: | 014235863/2021-00039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1-09-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政策解读:进一步加强县城区搬迁地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
近日,如东县出台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县城区搬迁地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75号),就加强县城区搬迁地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现由如东县城市管理局为您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搬迁地块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的闭环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晰各街道办事处、拆卸公司、运输单位等单位的职责责任,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根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如东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沙巴体育投注,沙巴体育娱乐场:实际制定
二、适用范围
城中街道、掘港街道、如东经济开发区在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以及如东县鑫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城市搬迁计划,实际实施的拆迁地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拆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工作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或招标单位为搬迁地块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承担的排放主体责任、运输费用承担、处置费用缴纳、许可审批等相关规定。
(二)拆卸(施工)单位责任
拆卸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对招标文件和拆卸合同中关于拆卸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扬尘管控措施及费用等要求充分全面知晓理解。与各街道办事处(招标人)签订的拆卸合同需与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一致,并经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三)运输单位责任
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不得承运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②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③不得私自停用、拆除或者故意损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④按照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⑤车辆驶离工地出口前应当冲洗,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上路。装载适量,全程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漏污染道路;⑥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人员管理,并取得回执。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搬迁地块应当在拆除工程完成后三十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履行拆卸合同相关责任,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失信惩戒。为保证政府投资工程的顺利推进和地块出让,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清退违约单位,重新确定施工单位,尽快处置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违法违规的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采用“红黑榜”形式按季度公示,不良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纳入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县城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道路扬尘管控,负责对拆卸单位不履行拆卸现场扬尘管控要求,不及时清运拆迁建筑垃圾,不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速超载、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将被处罚单位纳入“黑名单”,县行政审批局在市场准入时和各搬迁责任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对被处罚单位,应当予以扣减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招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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