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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31838/2021-02520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1〕75号
成文日期: 2021-09-20 发布日期: 2021-09-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 搬迁地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 搬迁地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城中街道、掘港街道办事处,如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明确招标单位、拆卸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责任划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的闭环管理,根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如东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城中街道、掘港街道、如东经济开发区在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如东县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拆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各环节,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工作职责

(一)招标单位责任

城中街道、掘港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如东县住房建设服务中心等招标单位为搬迁地块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排放主体责任、运输费用承担、处置费用缴纳、许可审批等相关规定。

1.招标环节:招标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文件规定,明确注明①建筑垃圾处置体量(居民按每平方米0.6吨,非居民每平方米0.3吨计算)。②拆卸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③施工单位拆卸过程中防尘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④建设单位负担建筑垃圾的处置费用,在工程招标或者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要求施工方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建筑垃圾运输前,由建设单位向县城管局进行申报,提交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运输合同等申请材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⑤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地点为县城管局公布的资源化利用场所(大豫建筑资源处置中心)以及经城管局批准同意的临时消纳处置场所。⑥搬迁拆除工程完成后三十日内需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⑦违约责任及处理措施等。

2.拆卸环节:①履行搬迁地块扬尘治理管控责任,落实点位长加强巡查,督促拆卸单位做好拆卸建筑垃圾的分类堆放和防尘抑尘的相关措施。②及时完成搬迁地块围墙围挡砌建。③拆卸完毕后,督促拆卸单位按合同约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政府指定的消纳公司进行专业分类,并由有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送至县城管局核定的消纳处置场所。最长时间必须在30日内清运完毕。

3.运输环节:①当拆卸单位不能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到城管局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及缴纳处置费时,应当通知拆卸单位并告知其法律后果。②当拆卸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法律规定的30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应当督促拆卸单位及时清运,并告知违约责任。③拆卸单位严重违约,不能按要求清运建筑垃圾,依法书面通知原拆卸单位停止履约,落实新的运输单位清运建筑垃圾,并就原拆卸合同违约及新的运输费用进行妥善处理。④做好建筑垃圾装卸过程中抑尘防控和车辆驶离出口前冲洗工作。

4.验收结算环节:拆迁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联合县城管局对建筑垃圾流向和工地现场进行验收。发现垃圾清运不彻底、建筑垃圾擅自外运、交由没有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运输、违反扬尘管控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在县城管局未依法查处前,不得与拆迁单位结算相关费用或退还保证金。

(二)拆卸施工单位责任

1.招标环节:①拆卸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②对招标文件和拆卸合同中关于拆卸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扬尘管控措施及费用等要求充分全面知晓理解。与招标单位签订的拆卸合同需与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一致,并经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2.拆卸环节:①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拆除工程开工二十日前,持下列材料至县城管局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具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除合同、城建指挥部相关搬迁计划;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载明建筑垃圾产生地点、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计划等事项;运输合同、消纳合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②建筑垃圾的处置费用。③规范安全拆卸,建筑垃圾分类堆放,落实拆卸过程中防尘抑尘相关措施,对拆卸的建筑垃圾进行覆盖。

3.运输环节:①将建筑垃圾交由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运输。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将建筑垃圾另行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②应当选择县城管局公布的资源化利用场所处置建筑垃圾或批准的其他消纳场所,并签订消纳合同;督促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送至城管局批准的消纳处置场所,不得截留或擅自处置建筑垃圾。③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车辆冲洗设施或冲洗水池,并及时规范清淤积泥和排放污水。

4.验收结算环节: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向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城管局申请进行现场验收核查,经核查无违规行为,结算拆迁相关费用或退还保证金。

(三)运输单位责任

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不得承运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②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③不得私自停用、拆除或者故意损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④按照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⑤车辆驶离工地出口前应当冲洗,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上路,装载适量,全程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漏污染道路。⑥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人员管理,并取得回执。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1.建筑工地、搬迁地块在清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沿工地四周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公示牌,施工现场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对工地实行封闭管理;

2.现场配备充足的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做到湿法作业;

3.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保持驶离工地车辆清洁;

4.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及时分类清运,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裸露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应定时洒水保持湿润,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遮盖措施;

5.使用六针以上绿色防尘密目网覆盖;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程密闭运输;

7.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管理部门联网;

8.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确保车辆清洁上路;

9.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拆除作业;

10.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应立即停止作业。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搬迁地块应当在拆除工程完成后三十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履行拆卸合同相关责任,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失信惩戒。为保证政府投资工程的顺利推进和地块出让,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清退违约单位,重新确定施工单位,尽快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违法违规的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采用“红黑榜”形式按季度公示,不良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纳入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县城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道路扬尘管控,负责对拆卸单位不履行拆卸现场扬尘管控要求,不及时清运拆迁建筑垃圾,不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速超载、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将被处罚单位纳入“黑名单”。

县行政审批局在市场准入时和各搬迁责任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对被处罚单位,应当予以扣减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招投标资格。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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