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如东县大豫镇委员会、如东县大豫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如东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如东县大豫镇委员会是党的地方基层组织,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东县大豫镇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共如东县大豫镇委员会、如东县大豫镇人民政府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中共如东县大豫镇委员会、如东县大豫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研究决定本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对社会工作的领导,推进镇、村(社区)党建与单位党建、行业党建、区域化党建互联互动,统筹抓好辖区内新领域新业态新群体党建工作;做好人大、政协、纪检、组织、宣传、统战、老干部、人武等工作,指导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
(三)加强经济建设,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科创资源集聚和创新能力提升;统筹做好企业服务工作,提供示范引导和政策服务,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抓好城镇建设、拆迁安置、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等工作;抓好粮食安全生产,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和统计工作;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五)组织实施与村(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落实教体文化、科技人才、卫生健康、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服务、残疾人保护等方面相关政策,积极构建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六)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等职责;统筹协调区域内行政审批服务执法等相关力量,落实辖区内相关行政事务常态化管理,依法履行上级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和监督管理权,协助做好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七)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领导村(居)委会、业委会建设,组织村(居)民和单位参与乡村建设管理,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八)承担辖区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工作,负责辖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收集和推送相关信息,承办县级指挥平台交办的事项,负责本级平台的指挥调度、运行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九)编制镇财政预(决)算计划,负责经费的划拨和核算工作,负责镇、村(社区)的财务、审计及集体资产管理等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大豫镇权责清单》《大豫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中共如东县大豫镇委员会、如东县大豫镇人民政府设下列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主要承担镇机关文秘、档案、保密、政务公开等日常事务职责;负责镇党委、政府综合协调、后勤保障、政务监督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工作;负责镇域治理现代化指挥平台的指挥调度及“12345”热线工单的流转处置等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招才引智等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等工作;负责宣传思想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等工作;负责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两企三新”党建和志愿服务等社会工作;负责党管武装、群团建设和老干部等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项目建设服务;统筹协调招商引资、服务业发展、工业经济、科技创新等工作;承担辖区内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实施人才资源发展规划等工作。
(四)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落实乡村振兴任务,承担农村改革发展等工作;负责“三农”政策执行和海洋渔业生产管理。负责教体文化、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社会保障、民政服务、残疾人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负责拥军优属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等工作。
(五)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和社会事务等工作;负责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承担矛盾调解和信访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等法治建设工作;负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等工作。
(六)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配合县级相关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七)财政工作办公室。贯彻执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负责公共财政建设,强化对国有及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承担审计和其他财政财务管理等工作。
(八)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建设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九)便民服务中心。按权限负责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政务服务日常管理工作,简化工作流程,规范便民服务,推进镇、村(社区)两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立大豫镇人大、纪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人武部。建立基层政协联络工作机制。
第七条 核定大豫镇行政编制73名(含单列管理财政工作行政编制12名)。核定大豫镇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3名(其中1名由镇长兼任);镇长1名,副镇长5名。另按有关规定设人大主席1名,人大副主席1名,纪委书记1名。按有关规定配备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政法委员、人武部长。
核定职能机构领导职数35名,其中主任9名、副主任26名。另按规定配备纪委副书记、组织员各1名。
第八条 整合大豫镇综合服务中心、大豫镇广播电视服务站,设置大豫镇综合服务中心,为镇所属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87名(含原广播电视服务站事业编制9名,实行人退编收,人员管理模式不变),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要职责为镇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该中心不实际运行,相关职能由镇相关机构承担,人员实行统一使用、分类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