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1870/2025-00002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审计局 | 文号: | 无〔〕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如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解读 |
近日,如东县政府出台了《如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东政规〔2024〕2号)(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为使《监督办法》更好地落实到位,现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
1、审计监督范围:主要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第3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含3个方面,一是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二是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资产,但上述资金、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是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2、审计监督对象:《监督办法》第4条,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及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同时,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3、审计管辖范围:《监督办法》第5条,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分级确定。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组织实施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计划拟定原则:《监督办法》第10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审计委员会审议、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点审计内容:《监督办法》第8、9、11条,简单的说,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合同订立、设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投资控制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质量控制、投资绩效等共12个方面。其中,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项目库,对项目库中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县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含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重点审计,对项目库中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抽查复审。
3、审计结果运用:《监督办法》第19、20、21、22条,一是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结论性文书,对违法、违规、违纪和涉嫌犯罪等线索,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按规定程序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委、司法等机关处理;二是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三是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四是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4、审计监督:《监督办法》第6、7、15条,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过程中,应遵循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活动。
(三)建设单位的职责:《监督办法》第6、8、9、18条
什么是项目结算,什么是项目决算。结算:指的是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决算: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应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1、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工作:
第6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
第8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计结束后20天内,将本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情况,包括审计报告(含审定结算)、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书及其他工程竣工结算相关的资料等,在审计机关数字化工程审计管理平台实施备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第一责任人。
2、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报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监督办法》第9条,县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含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镇(区、街道)、国有企业实施的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需要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项目,应于上一年度10月31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计划。
3、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监督办法》第18条,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主管部门的职责
《监督办法》第17条,审计机关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数据、国资等与政府投资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政府投资建设监管职责相关的投资计划、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
(五)审计机关的管理权限
主要体现在《监督办法》的12、14、18、23条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中介协审机构和外聘审计人员的管理、考核、以及不依法履责或履责不到位的处理处罚,二是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揭示审计发现的问题;三是对建设单位不配合审计的处理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