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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35097/2024-00051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司法局 文号: 东司发〔2024〕39号
成文日期: 2024-11-08 发布日期: 2024-11-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导手册》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导手册》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09:47 累计次数: 字体:[ ]

局机关各科室、各镇(街道)司法所:

为切实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持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动新时代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如东县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导手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如东县司法局

2024年11月8日

如东县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导手册

目 录

一、适用范围

二、司法所工作原则

三、司法所党建工作

四、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参与调解工作

(二)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三)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

(四)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五)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六)协同开展安置帮教和后续照管工作

(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八)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其他工作

(九)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司法所工作保障

(一)队伍建设

(二)基础设施

(三)经费保障

(四)信息化建设

六、司法所工作制度

(一)所务管理

(二)监督评价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司法所工作原则、党的建设、工作职责、工作保障、工作制度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县司法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二、工作原则

司法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司法所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为民服务宗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努力为基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4.坚持依法履职,公正执法,强化管理,切实提升司法所工作能力和水平;

5.坚持与时俱进,着力推进新时代司法所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

三、党的建设

司法所应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内容包括:

1.司法所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按规定成立联合党支部;

2.加强司法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3.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4.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党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范,严于律己,廉洁从政、服务为民。

四、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参与调解工作

1.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 ”经验,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2.工作内容

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规定,研究制订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

(1)组织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内容如下:

①普及宣传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设立单位正确认识人民调解;

②指导设立单位通过民主推选的形式,依法推选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

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换届工作;

⑤指导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调解场所,规范标牌标识、上墙内容、规章制度、印章文书等;

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⑦其他组织设立指导工作。

(2)队伍建设

人民调解员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调解员属于普通群众,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是受当事人委托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指导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调解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罢免或解聘。

根据《如东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3)业务规范

对人民调解活动进行规范、保护和监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如下:

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依法调解民间纠纷;

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启动方式、调解方法、调解程序等调处民间纠纷;

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规范使用人民调解格式文书、根据需要制作案件卷宗、规范填报各类业务报表、数据;

⑤对人民调解工作及人民调解协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⑥其他业务工作。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警调衔接、检调对接和诉调衔接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指导驻法院(法庭)、检察院、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规范按照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工作原则等调解纠纷,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格式文书。

(4)经费保障

指导设立单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将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组织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下列事项:

①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

②对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人民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③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二)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1.目标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党对依法治镇(区、街道)的全面领导,夯实镇(区、街道)法治基础,激活全面依法治县“神经末梢”。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工作职能,主动承接镇(区、街道)法治建设日常工作任务,有效发挥在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

2.工作内容

根据县委依法治县办和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求,具体协调推进、督促检查镇(区、街道)法治建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镇(区、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协助开展镇(区、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和考核等日常事务;协助县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1)协调推进、督促检查镇(区、街道)法治建设工作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公职人员学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镇(区、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带头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

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及时沟通各方面法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动向,协调推动相关部署落细落实。

协助镇(区、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各司其职抓好分管领域法治建设工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制度,推动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将述法相关内容纳入年度述职内容。

协助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在门户网站公示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推动开展法治惠民实事项目打造,落实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好市、县法治督察相关工作,协助完成县委依法治县办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认真总结法治建设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做好宣传推广,按要求向县委依法治县办报送法治建设动态信息、工作简报。

(2)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

①目标:加强和规范镇(区、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基层法治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②要求:合法性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未按照规定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

③定义:镇(区、街道)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④基本程序:提请—审批交办—初审—实施审查—拟制审查意见—复审批准—意见送转—文本修改完善。

a)行政规范性文件

镇(区、街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审查范围:(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社会求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营商环境、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方面政策措施或者管理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2)制定有关建设项目、基础设施以及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措施和管理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3)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印发领导讲话、情况通报、有关人事任免、财务、保密、表彰奖惩、工作制度、工作方案以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规范,会议通知、会议纪要、规划计划、工作要点、请示报告、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审查内容:(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3)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4)文件形式(包括名称、体例)是否合法;(5)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材料:(1)文件草案和援引依据标注;(2)起草说明、制定依据;(3)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采纳情况;(4)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制定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集体讨论或者领导批示指示情况等内容,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依据,应当全文提供,标明具体条款、段落,并与草案文本内容相对应。

b)重大行政决策

镇(区、街道)对本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

审查范围:(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2)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4)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

审查内容:(1)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职责权限范围;(2)决策草案的拟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材料:(1)决策事项草案;(2)起草说明、决策依据;(3)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采纳情况;(4)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c)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镇(街道)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国家有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查。

审查范围:(1)较大数额罚款的;(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5)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7)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8)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9)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10)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审查内容:(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7)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材料:(1)执法事项调查或者办理终结报告;(2)执法决定建议说明及其法律依据;(3)相关证据材料;(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5)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d)行政协议

镇(区、街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合法性审查。

审查范围:(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6)其他行政协议。

审查内容:(1)订立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程序是否合法;(2)内容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授权,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显失公平,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3)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表述是否严谨,是否存在歧义;(4)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5)约定是否违反公平竞争,是否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规定,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可单方变更、中止协议的权利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材料:(1)行政协议文本草案;(2)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3)协议订立依据、相关批准文件;(4)与协议内容相关的部门的审查意见;(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协议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交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资料。

e)其他涉法事项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赔偿、申请履职的答复等涉法事项,司法所可根据《如东县镇(区、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东委法办〔2023〕10号)探索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主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的职能;答复程序是否合法;答复内容是否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答复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3)协助开展镇(区、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和考核等日常事务

工作内容包括:

①协助镇(区、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和考核等日常事务,推动镇(区、街道)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②协助镇(区、街道)党委政府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对镇(区、街道)党委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镇(区、街道)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镇(区、街道)党委政府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4)协助市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①工作目标:逐步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县镇(街道)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进一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②监督内容

a)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监督。主要监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学习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工作、履行法定职责、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重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参加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

b)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监督。主要监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合法适格,是否编制公布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等情况。

c)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监督。主要监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文书,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等情况。

d)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监督。主要监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情况。

②主要任务

a)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使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严把准入关,做好所在区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初审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持证上岗。禁止不在编、不在岗、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及公益岗、劳务派遣等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监督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执法人员指导下开展执法辅助工作。

b)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拟定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监督镇(街道)制定突出实战、实用、实效的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协助县司法局做好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c)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监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结合镇(街道)执法实际,依法规范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监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实施和强化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监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贯彻落实《南通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样式规范》,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精炼、准确。

d)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如东县镇(街道)行政案件监审工作流程》(东依法办〔2021〕3号)规定的比例、方式、内容对以镇(街道)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案卷开展评查监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程序和实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落实整改,并将评查结果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e)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督促指导镇(街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督促指导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提高执法透明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督促指导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阳光执法。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督促指导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严格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证执法公正。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f)加强对重大执法决定的监督。监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督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通过“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完成线上备案,实现重点执法行为100%在线备案监管。

g)推进落实执法协作制度。督促镇(街道)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20〕89号)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和协调衔接,建立健全县镇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

h)加强与其他监督的协调合作。加强与本地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联系,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每年走访1—2次,着重调查执法满意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队伍、专家学者等领域力量,扩充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团队,联合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i)强化信息化手段应用。积极推广应用“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加强核心板块的运用,强化数据赋能。通过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管理系统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进行在线管理、执法证件管理;通过行政执法业务运行管理系统完成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数据的汇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j)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定期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制度执行、队伍管理、履职尽责、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事项开展检查评议,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k)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镇(街道)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收到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或者执法不作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登记、答复、核实和处理。

l)做好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5)指导协助镇(区、街道)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①目标要求

认真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应诉义务,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件,并针对被诉行政行为反映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落实整改。强化行政争议源头排查化解,力争使沙巴体育投注,沙巴体育娱乐场的行政争议及时有效化解。不断增强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积极教育引导群众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表达诉求,依法理性维权,努力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②工作内容

a)基本要求

做好基层群众复议受理咨询工作,牵头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做好镇(区、街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注重行政争议源头排查化解,推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的履行工作。

b)做好行政复议的宣传工作

扩大行政复议知晓度,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营造宣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表达利益诉求,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c)推行基层复议受理咨询

在镇(区、街道)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受理咨询点,司法所具体承担群众的行政复议受案事项和咨询解释工作,及时将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递交给县司法局,对于具有调解可能的行政争议及时分流进行化解。

d)牵头镇(区、街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

对于镇(区、街道)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复议答复、案件应诉职责,司法所牵头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涉及部门、村(居)做好证据收集、及时提交答复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出庭应诉,确保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质效。

e)强化行政争议源头排查化解

司法所牵头行政争议排查化解工作,结合自有的地域优势、专业优势和调解优势,协调部门、村居调解力量,主动靠前,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减少讼累、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行政诉讼案发率和败诉率“双下降”。

f)推动履行复议决定、行政判决

针对责令属地镇(区、街道)及村居履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司法所可通过沟通汇报、现场核查等方式,积极协调属地镇(区、街道)及监督村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充分发挥司法所本地优势,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履行难问题。

(三)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

1.目标要求

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辖区内法治宣传教育,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指导推进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参与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签订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指导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

2.工作内容

(1)基本要求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民法典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化法治乡村建设,指导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实现乡村“法律明白人”全覆盖,积极培育“学法用法示范户”,参与指导制定村规民约,深化“援法议事”活动,精准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2)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参与拟订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或方案;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网络、进家庭等主题活动;指导和推进镇(区、街道)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团体和专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引导相关专业人员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

(3)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协助镇(区、街道)党委政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普法责任清单;推动有关部门及人员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工作;指导推动镇(区、街道)各行业和各单位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4)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协助镇(区、街道)党委政府建好用好法治文化载体阵地;深入推动法治实践,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引导群众开展法治文艺作品创作,结合历史、非遗、旅游等镇(区、街道)特色,加强沿海法治文化品牌建设。

(5)指导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参与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学法用法示范户”培养工程的实施;参与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修订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教育引导群众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指导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深化“援法议事”活动,促进政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五治融合”,精准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6)深入实施全省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

围绕国家工作人员“尊法赋能”、青少年“学法护航”、市场主体“守法致远”、村(居)民“用法安居”四大行动,加强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建设,组织观测点积极开展学法用法需求收集、法治素养调查测评、开展普法宣传、普法效果观察反馈等工作。

(四)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1.目标要求

立足职能积极探索,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扎实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积极向辖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工作内容

指导镇(区、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指导“五站点”(公证业务协办点、法律援助工作站、仲裁业务联系点、立法民意征集区、行政复议咨询点)工作。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法律援助联络点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县司法局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指导镇(区、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指导“五站点”(公证业务协办点、法律援助工作站、仲裁业务联系点、立法民意征集区、行政复议咨询点)工作。

工作内容包括:

①为辖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服务;提供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指引服务;提供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提供其他法律需求与事项的咨询、指引、帮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②为辖区企事业单位、经济和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及法律顾问服务;

③收集、研判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公共法律服务资讯;

④承担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受理、分流、协调处理和回访等职责;

⑤协调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⑥指导、考核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法律援助联络点,指导和参与考核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⑦提供法律援助初审服务;

⑧承担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2)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工作内容包括:

①围绕村(居)委会中心工作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②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及相关咨询,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参与调解;

③核对法律援助事项,指导村(社区)民调主任和法律顾问帮助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④监督法润民生微信群的运行,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布或转发实用法治信息。

(3)根据县司法局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工作内容包括:

①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

②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越权或违法执业,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③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需按要求到村进行服务,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为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处理信访案件;每半年向司法所报送半年度工作总结。

④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收集研判辖区内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公共法律服务资讯。

⑤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地区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提出法律服务建议。

⑥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结合辖区内法律服务需求开展法治宣传。

(五) 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1.目标要求

接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事项及要求明确,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落实到位,矫正质量不断提高。

2.工作内容

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入矫、解矫宣告;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落实矫正方案;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职责。

(1)开展调查评估

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受委托的司法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①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其中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被调查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调查小组应有熟悉青少年工作的人员参加。调查小组成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

②实施调查,采取查阅、访谈、信息化核查等方法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对象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

③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制作《调查评估意见呈批表》,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2)办理接收手续

受委托的司法所接收相关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

①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对法律文书、核实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

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报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并根据要求进行查找。受委托的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工作档案,开展首次谈话教育,宣传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指导社区矫正对象安装使用蓝信APP、学习教育平台操作等。

③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因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经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等场所办理接收手续。

(3)确定矫正小组

受委托的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①建立时限。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入矫宣告前。

②人员组成。矫正小组组长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担任,参与制定矫正方案,督促矫正小组成员落实矫正方案。成员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网格员等组成。

矫正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③签订矫正责任书。受委托的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小组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④调整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

a)矫正小组成员无法履行责任的;

b)矫正小组成员怠于履行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能履行责任的;

c)矫正小组成员申请退出矫正小组的;

d)其他需要调整的。

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矫正小组成员并签订《矫正责任书》。

(4)组织宣告执行

受委托司法所向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犯罪事实、执行期限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等。

①宣告执行时限。社区矫正对象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后五个工作日内。

②参加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中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监护人、保证人应当参加宣告。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志愿者、网格员等可以参加宣告。公开宣告的,社会公众可以旁听。

③宣告执行程序。宣告由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宣告执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

b)核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

c)依序宣告以下事项: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法律文书或者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剥夺或者限制行使的权利、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其他有关事项;

d)发放并签收社区矫正宣告书。

④特殊情形。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原因、不可抗力等无法到场接受宣告的,经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派员到其住所、治疗地或者采取远程视频方式组织宣告。

(5)制定矫正方案

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①制定时限。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入矫宣告后五个工作日内。

②矫正方案内容。矫正方案应当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综合评估结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分析、拟采取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措施等内容。

监督管理措施应当明确有关禁止令、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接受信息化核查等事项的要求。教育帮扶措施应当包括教育矫正、心理矫正、公益活动以及根据矫正需要采取的必要帮扶等内容。

③征求意见、告知及调整。受委托的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时,可以征求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保证人的意见。矫正方案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应当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和保证人。矫正过程中,应当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实施效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考核奖惩等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6)处理报告事项

受委托的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及时记录、处理和管理。

①告知: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指定每次电话报告、当面(书面)报告的具体日期,告知定期报告的内容和应当及时报告的特殊事项及违反报告规定的后果。

②报告的处理:

a)社区矫正对象报告特殊事项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必要时可介入处置;

b)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指导社区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情况汇报表》,对书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退回重写;

c)社区矫正对象不具备书写能力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等代写,或者经本人口述,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记录在案;

d)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原因等无法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当面报告的,经受委托的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家庭成员或者矫正小组成员代为提交书面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③特殊情况处理:

a)社区矫正对象如未能定期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特殊事项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及时与其联系;

b)社区矫正对象联系不上的,应当及时联系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保证人,告知有关情况并要求督促社区矫正对象立即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保证人联系不上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实地查访;

c)经查访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④报告记录管理。受委托的司法所要及时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报告记载,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书面报告收集归档并扫描入信息系统。同时,受委托的司法所还应当对报告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研判社区矫正对象动态,及时修改或调整矫正方案。

(7)提请会客审批

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当理由需要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再犯罪的人(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的除外),应当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审查后填写《社区矫正对象会客审批表》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8)请销假审批管理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申请给予审批和报审的活动。

①向社区矫正对象宣传请销假的规定要求以及违反外出规定的后果。

②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受委托的司法所审核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经批准外出的,在司法所公示五个工作日。

③受委托的司法所一般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制发《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其本人、监护人和保证人。因紧急就医、处理突发的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形式申请,后补办手续;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电话告知审批决定,并将外出事由、时间、目的地以及出行方式等事项记录在案。

④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⑤社区矫正对象销假时,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审查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的其外出期间食宿、交通票据原件以及其他与外出事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或者视频等证明材料。

⑥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应证明。受委托的司法所审查后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表》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审批通过的,在司法所公示五个工作日。在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活动时,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9)提请迁居和执行地变更审批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符合迁居和执行地变更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申请提请审批的活动。

①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迁居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所收到迁居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审批通过的,在司法所公示五个工作日。

②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申请变更执行地,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审批通过的,在司法所公示五个工作日,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档案连同复印件送至社区矫正机构。

(10)禁止令执行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的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申请,提请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①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集中教育、个别教育、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加强对宣告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

②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当理由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审查后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审批通过的,在司法所公示五个工作日。

③禁止令执行完毕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在期满当日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期满当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简化告知程序。

(11)通信联络与信息化核查

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①司法所工作职责:

a)采取通信联络,并做好记录;

b)采用定期或抽查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息化核查,获取、查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位置、活动等信息,防止其脱管失联或违法犯罪;

c)工作人员定期或专门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社区、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就医医院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访问,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并实时记载;

d)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e)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对失联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查找,并将组织查找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社区矫正机构;

f)查找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固定证据,查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留存建档。查找后应撰写专题报告。

②核查内容。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学习、生活、就医、遵守禁止令等情况;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表现:社区矫正对象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心理状态、工作态度、生活方式及接受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表现。

③核查频次。通信联络:每周至少一次,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酌情增加;信息化核查:每天至少两次,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酌情增加。

④核查要求:

a)核查时,应亮明身份,并及时做好工作记录;

b)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c)核查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d)核查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⑤异常情况的处置

a)社区矫正对象核查失联:经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仍查找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b)失联查找结果处置: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其脱离监管的情形提请社区矫正机构给予相应处置。

c)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心理障碍:核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心理障碍,受委托的司法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针对性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必要时可修改、调整矫正方案。

d)社区矫正对象思想不稳定:核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思想不稳定,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及时了解情况,针对性开展思想教育,稳定社区矫正对象情绪,必要时可修改、调整矫正方案。

e)社区矫正对象发生矛盾冲突:核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发生矛盾冲突,应及时介入,予以排解、疏导。

f)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困难:核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困难,应针对性开展帮扶,最大限度地协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困难。

g)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核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重新犯罪苗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强化管理教育措施。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应及时报警。

h)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违法:核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违法,在查明事实后,给予相应处置。

i)其他情形:核查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的,应当记录注明情况,并通知相关负责人及时处置。

(12)实地查访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到社区矫正对象家庭、社区、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就医医院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访问。

①注意事项:

a)查访时携带工作证件,并携带使用执法记录仪和矫务通等;

b)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其中至少一名为受委托的司法所专门国家工作人员;

c)查访对象为女性的,可以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d)查访对象为未成年的,其监护人必须在场;

e)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f)查访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g)查访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②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措施要求组织查访。实地查访人员可以是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是矫正小组中的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员、网格员、志愿者等。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查访工作。

③查访对象包括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以下人员:

a)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负责人或社区群众;

b)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亲属;

c)社区矫正对象就读学校的老师、同学,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就医医院的医护人员等;

d)参与教育帮扶的社会组织相关人员;

e)矫正小组其他成员。

④查访工作应了解核实以下内容:

a)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情况;

b)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情况;

c)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邻里关系;

d)社区矫正对象的交友情况;

e)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情况;

f)社区矫正对象有无不良嗜好;

g)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h)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i)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禁止令情况;

j)社区矫正对象保外就医情况;

k)矫正方案落实情况;

l)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存在债务及涉访涉诉矛盾纠纷情况;

m)了解其他相关情况。

⑤异常情况的处置。同(11)通信联络与信息化核查异常情况处置。

(13)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时,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加强对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届满,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及时评估,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填写《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并附评估合议材料,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受委托的司法所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4)教育帮扶

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充分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教育帮扶场所和有关条件,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根据矫正方案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活动。

①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裁判内容、矫正类别、犯罪类型、现实表现等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入矫教育、矫中教育和解矫教育,组织实施普遍教育、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

对接收和临近解除社区矫正三十日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分别开展入矫和解矫教育,其余阶段开展矫中教育。矫正期限三个月以内的,应当视情形调整入矫、矫中和解矫教育时间。

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教育包括认罪悔罪、在矫意识教育等,矫中教育包括形势政策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活动等,解矫教育包括矫正总结教育和安置帮教指导教育等。

②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采取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分类教育与个别教育、线上教育与线下教育、课堂教育与现场教育相结合等方式,科学、系统、规范地开展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因残疾或者其他身体原因不适宜参加集中教育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免予集中教育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

③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开展个别教育,并做好记录:

a)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b)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c)思想波动或者行为异常的;

d)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请假外出的;

f)迁居和执行地变更的;

g)受到奖惩的;

h)其他需要开展个别教育的。

④受委托的司法所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并鼓励和支持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公益性社会组织,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做好记录,存入其工作档案。

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遇到暂时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协助在就学、法律援助等方面遇到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

(15)考核奖惩

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等情况,每月对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矫正方案、实施分类管理和依法奖惩的依据。

①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制度。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与奖惩应当书面通知其本人,并予以公示,记入档案。

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表扬时,受委托的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表扬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审批通过的,在司法所公示五个工作日。

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训诫或者警告时,受委托的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或者《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审批通过的,在司法所公示五个工作日。

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时,受委托的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审批通过的,在司法所公示五个工作日。

⑤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社区矫正对象被取保候审的,受委托司法所应当正常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16)提请刑事执行变更审核

对符合减刑、撤销缓刑等刑事执行变更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填写相应审核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时,受委托的司法所填写《提请减刑审核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核。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减刑的,在司法所公示五个工作日。

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撤销缓刑时,受委托的司法所填写《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核。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的,在司法所公示五个工作日。

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提请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逮捕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填写《提请逮捕审核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17)解除和终止

对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依法办理解除和终止手续。

①受委托的司法所指导符合解除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三十日前,作出个人总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当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组织解除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或者被赦免当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原因、不可抗力等无法到场接受解除宣告的,可以简化程序。

③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和其他人员报告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核实、及时收集相关死亡证明材料、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办理其社区矫正终止手续。

(18)其他工作

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研判、档案管理、报表统计报送、工作创新、新闻信息宣传等工作。

(六)协同开展安置帮教和后续照管工作

1.目标要求

安置帮教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部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安置帮教政策进一步落实,安置帮教对象、后续照管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工作内容

(1)推动党委政府安置帮教主体责任落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每年定期汇报安置帮教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

(2)刑释解矫前信息衔接。司法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查看、下载辖区内预刑释解矫人员名单,确定衔接人员名单和衔接日期,于1个月内(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三假”人员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犯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监狱反馈;对重点帮教对象,还要将情况通报地方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

(3)开展入帮报到。司法所应当在安置帮教对象报到当日对安置帮教对象开展报到谈话、签订帮教协议、进行入帮教育并制作《报到谈话笔录》,采集其基本信息、相关衔接信息均在5个工作日内并录入安置帮教一体化平台。

(4)建立帮教小组。司法所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或社区矫正 对象解除矫正后与村(社区)、家庭分别确定帮教责任人,成立帮教小组。对一般对象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帮教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社区)治保调解主任、网格员、帮教对象亲属和志愿者等。对重点对象要单独成立帮教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社区)治保调解主任、网格员、帮教对象亲属和志愿者等。

(5)签订帮教协议。司法所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第一时间与其见面,在确定帮教责任人和为其建立帮教小组的基础上与其签订帮教协议。对未按规定报到登记的应及时督促其办理,并向公安机关通报。安置帮教对象拒绝签订帮教协议的,由司法所在《帮教协议书》注明,存档备案并通报户籍地公安机关。

(6)重点帮教对象通报列管。司法所制作《通报列管通知书》通报公安派出所将重点帮教对象纳入实有人口管理,并将《通报列管通知书》上传至江苏省安置帮教信息系统。司法所加强与公安派出所沟通协调,及时了解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同时对各自登记在册的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发现有漏登漏报的要及时增补;发现刑满释放人员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的,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7)开展研判分析。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要综合监狱罪犯出监评估、社区矫正对象解矫评估结果及帮教对象既往历史、日常言行、邻里反映、跨部门数据共享等因素,开展多元比对,准确研判出潜在风险隐患。分析不良因素、帮教方向、个体建议,将直属评估研判结果通报帮教小组成员,进行交叉验证,作为调整帮教计划的重要参考。结合系统评估的结果将安置帮教对象划分为高、中、低三个重新犯罪风险等级,建立刑释人员“绿、黄、红”“三色”预警机制,将低指数人群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统筹落实重点管控措施。

(8)“人户分离”列管工作。户籍地司法所核实安置帮教对象存在“人户分离”情形时,通过发函或江苏省安置帮教信息系统业务推送的方式委托居住地司法所进行“双列管”,居住地司法所收到委托10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的日常帮教工作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由户籍地司法所协助办理。

(9)外出务工人员相关措施落实。对外出务工人员要落实帮教责任人,确保刑释人员及其家属与村(社区)保持联系。要与务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10)下落不明处置工作。司法所发现重点帮教对象下落不明的,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落实相应措施。

(11)社会适应指数评估更新。司法所严格按照入帮、日常和即时评估的时间节点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安置帮教对象报到登记后一个月内,完成入帮评估。入帮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开展首次日常评估。帮教期内,低指数对象每3个月评估一次,高指数和重指数对象每半年评估一次。安置帮教对象遇重大变故时,立即启动即时评估,快速掌握社会适应水平变化。

(12)做好跟踪走访帮教。帮教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走访工作,了解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工作、生活及家庭等情况,及时谈心教育和帮困解难。走访对象包括安置帮教对象本人,安置帮教对象的亲属、朋友、同事,居住地周边群众或其他对安置帮教对象日常生活、工作状况有所了解的人员。走访形式包括实地走访、电话走访、视频走访等形式。重点帮教对象每月至少走访一次。一般帮教对象帮教期前三年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后两年每半年至少走访一次,走访情况记录在《安置帮教对象安置帮教工作记录簿》上。重点帮教对象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事件时,帮教小组知情后及时走访;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必须及时走访掌握情况。了解掌握本辖区安置帮教对象分布情况,掌握重点帮教对象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及动态表现。

(13)解除安置帮教

①监所刑满释放的安置帮教对象和社区矫正机构解除社区矫正的安置帮教对象帮教期分别为5年和3年。

②安置帮教期满由司法所按期解除帮教,登记在《委托帮教和解除帮教登记表》,并及时通知安置帮教对象。

③拟提前撤销帮教的,司法所需征得安置帮教对象同意,上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安置帮教机构审核同意。提前撤销的时间和原因登记在《安置帮教对象档案》上。

(14)建立安置帮教档案。按一人一档标准,在安置帮教对象报到接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填写,将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六表”“二书”“一函一笔录”。档案应当按照规定顺序和统一文号编号、编目、编页。一般帮教对象档案保存期为10年,重点帮教对象档案保存期为15年,均从安置帮教期限届满次年计算。到期销毁的,应当报上级安置帮教机构核准。

(15)打造帮教阵地、司法所要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阵地建设,根据各自情况因地制宜,打造具有地区特色、作用发挥突出的启航驿站,将安置帮教对象的教育工作纳入社区群众中来开展面上的思想政治、法治道德和文化教育,通过隔三差五的提醒教育,引导其杜绝侥幸心理,绷紧守法之弦。

3.工作要求

紧扣降低复吸率,提高操守率的核心目标,不断提升基础工作质效,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照管率100%操守保持率100%。

(1)加强规范化建设

积极争取区镇街道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夯实基层工作的基础,不断深化智慧照管建设,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后续照管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

(2)落实照管跟踪回访

加强与戒毒所、派出所的衔接,确保解戒人员一个不漏。对1年内的照管对象跟踪回访每月不少于1次,对期满1年的戒毒典型每季度不少于1次。照管对象期满1年,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得解除照管。

(3)做好帮扶救助工作

加强与人社、民政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照管对象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解决临时性生活困难,促使他们顺利回归融入社会,实现照管对象就业率85%以上。

(4)发挥亲属支持作用

重视、引导后续照管对象亲属在照管服务中的作用,建立与照管对象的亲属的沟通平台,采集亲属的通信联络方式并经常保持联系,争取照管对象亲属的支持配合、发挥亲情帮教的作用。每季度召开亲属座谈会不得少于1次,积极宣传相关政策,传授防复吸技巧,征求对后续照管的意见或建议。

(5)做好典型培育工作

加强典型培育工作,明确培育责任人,强化责任和措施落实。培育对象期满1年后,未出现异常情况,不得通报公安机关作为重点人员列管。

(6)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依托禁毒宣传阵地开展禁毒宣传活动,组织戒毒典型发挥引领作用,组建志愿者团队,建立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特定节日或者重大安保活动期间的各类宣传、服务及志愿活动,并将书面、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7)做好损害修复工作

在社康裁定的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致力于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健康人格,提升帮扶引导的向心力。

(8)深化融合发展模式

加强与派出所沟通交流,找规律、建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在创新举措、社会宣传、重点工作等方面融合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健全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

(9)不断提升社会参与度

争取区镇街道党委政府支持,将后续照管工作纳入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建立戒毒所、司法所、照管对象家属三位一体的联动平台,融合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推动后续照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1.目标要求

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要始终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路径,充分发挥各项职能,参与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有效增强治理能力,全面形成多元共治体系,使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2.工作内容

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努力推动镇(区、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辖区调解组织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融合对接,推进“网格+普法”“网格+调解”“网格+法援” 、“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等法治惠民实践,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1)推动镇(区、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辖区调解组织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融合对接

工作内容: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持续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促进各种解纷方式主体衔接、制度衔接、程序衔接、效力衔接。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衔接互补,不断厚植基层共治善治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

(2)推进“网格+普法”“网格+调解”“网格+法援”“村(社区)+法律明白人”等法治惠民实践

工作内容:深入开展“三官一律一员”进网格等活动。常态化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化、 多元化、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提升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

坚持以法治需求为基点,不断优化普法资源配置,多渠道、多层次精准收集汇总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法治需求,实施集中分析研判,明确网格不同类型的普法任务和服务重点,实现普法服务供给与群众法治需求的无缝对接,将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等法治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深化“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千名顾问答千问”活动,法律顾问对“法律明白人”的传帮带,将指导、培训“法律明白人”参与法治实践纳入村(居)法律顾问职责范围,吸收“法律明白人”共同参与村规民约修订、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审查等工作,推动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水平的提高。

(八)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其他工作

1.目标要求

充分发挥“法治民意直通车”作用,推动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意、集中民智、服务民生,促进良法善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

2.工作内容

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活动;协助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1)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活动

建立立法民意征集区,组建立法民意团,设立立法民意箱,广泛收集群众立法建议和意见。负责辖区内基层立法联系点推荐和意见征询、协助调研、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反馈等日常联系工作。组织收集对立法规划草案、法律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判,做好汇总、上报和答复工作。按要求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立法民意征求工作。

(2)协助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①选任方式

以随机抽选为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

a)随机抽选。配合县司法局会同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b)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本人直接向辖区司法所或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得超过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②资格审查、确定拟任人选

a)协助县司法局会同法院、公安机关依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

b)协助县司法局会同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相应名额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相应名额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如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通过随机抽选确定拟任人选;如通过资格审查的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不足的,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取进行补充。

③公示、任命、宣誓

a)县司法局会同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b)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如东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c)如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如东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举行公开就职宣誓仪式。

(九)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工作保障

(一)队伍建设

1.组织机构

根据基层法治建设实际和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设置司法所,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2.人员配备

(1)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专编专用,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录、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发展志愿者队伍等多种方式,配足配强司法所办公辅助人员。按不低于1:15标准配备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不低于1:50标准配备安置帮教社会工作者,镇(区、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2名,配备司法协理员(专、兼职)不少于1名。

3.人员要求

(1)司法所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司法所新录用公务员应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专职社会工作者根据县司法局的要求进行选任。

(2)县司法局根据司法所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位岗位准入规定。

(3)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着装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4.人员管理

(1)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专编专用,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镇(区、街道)不得混用、挤占、挪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司法行政干警未经县司法局同意,不得转任、借调至其他工作岗位。司法行政干警在基层服务年限满5年,经县司法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各级遴选,参加县司法局机关遴选原则在基层服务年限满3年,确保基层干警队伍稳定。

(2)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招录、选调司法所工作人员,优化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3)镇(区、街道)采取招录、聘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调解员、1名司法协理员,由司法所统一管理。

5.人员培训

(1)培训要求

①对新录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②基层司法行政干警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5天或者50小时;

③加强专职调解员和专职社工的专项业务培训,开展政策法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职业道德、保密制度等教育培训,确保每年教育培训不少于3天。

④应支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鼓励立足岗位成长成才。

(2)培训内容及形式

①培训应适应依法治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重点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司法所队伍履职服务水平;

②培训可通过精准化培训、专业化训练和实战化教学等形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等活动,采取“上挂下派”“互帮共建”“跟班学习”等形式开展挂职锻炼,培养一批岗位能手和业务骨干,努力提升司法所队伍整体素质。

③积极鼓励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中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比重。

(二)基础设施

1.业务用房

(1)司法所业务用房相对独立,功能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方便群众;

(2)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内容与其担负的业务职能相适应,包括公共法律服务接待大厅、法律事务接待用房、法律援助业务用房、调解业务用房、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安置帮教业务用房、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和资料档案用房等,满足工作需要;

(3)推进司法所分类建设。根据镇(区、街道)常住人口、辖区面积、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需求等因素,设立大型司法所3家,中型司法所9家,小型司法所3家。按照省厅《江苏省司法所分类建设标准(试行)》、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全市司法所分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司法所分类建设标准要求,大型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中型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小型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2.设施装备

应按照现行县司法局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执法执勤设备、交通工具和满足服务群众需要的其他设施装备。

3.外观标识

按照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出台的《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要求,规范司法所外观标识。

(三)工作经费

1.经费保障

司法所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调解、普法依法治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支出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经费使用

各项经费应严格管理,按程序审批,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信息化建设

1.基本要求

(1)司法所具备信息化工作所需的硬件与软件环境;

(2)司法所信息应用系统满足与司法行政及其他存在业务协同关系的信息系统的集成对接要求。

2.信息系统功能

(1)司法所管理信息系统具有对司法所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基础设施、业务工作和规章制度等信息采集、统计和管理功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交流功能,以及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功能;

(2)其他业务应用系统具有对司法所承担的业务工作记录、信息采集和动态管理等功能。

3.信息系统应用

(1)司法所明确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维护人员;

(2)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信息系统应用,提高工作质效。

4.管理维护

(1)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更新,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和有效;

(2)信息系统使用和维护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和要求。

(3)对无人律师岗、远程公证平台等自助设备要做好日常维护,满足老百姓日常使用需求。

5.统计分析

(1)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录入,保证信息采集及时准确;

(2)对各项业务数据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制定工作预案、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报镇(区、街道)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

六、工作制度

(一)所务管理

1.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应结合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和本所实际,明确目标、细化任务、科学分工、责任到人。

(1)负责县司法局和镇(区、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所内岗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2)所长负责本所全面工作,依据法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组织干警正确行使司法所的工作职责。抓好政治和业务学习;部署和下达工作任务;组织对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项;协调内外关系;代表本所向镇(区、街道)党委政府、县司法局建议反映重大业务问题;抓好基础设施标准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建设;

(3)司法所干警要团结友善,互相关心;协助所长工作,实施工作计划,积极主动承办各类案件;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胜任本职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案件;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份内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司法协理员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镇(区、街道)法治政府建设、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提供辅助支持。

2.值班接待工作制度

(1)日常工作实行值班接待制度,并配合做好党委政府其他中心工作;

(2)每个工作日安排值班人员值班,负责上传下达及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接待工作,做好领导带班值班事务性工作;

(3)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处置,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交代;

(4)值班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及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5)值班人员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3.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定期召开司法所工作例会,传达贯彻上级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本月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月工作任务;对本辖区内法治建设、矛盾纠纷动向、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情况、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需求内容等进行分析研判;讨论决定本所重要工作事项。

根据情况可邀请县司法局或镇(区、街道)党委政府领导参加。

4.请示报告制度

(1)定期向县司法局和镇(区、街道)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

(2)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3)请示报告工作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5.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类工作档案(重大决策、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有条件的可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分类妥善保管。

6.保密管理制度

认真遵守和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不应泄露秘密文件资料信息,不应泄露有关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等信息。

7.应急处置制度

(1)结合工作实际,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等情况作出研判预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2)发生突发事件,如实及时向县司法局和镇(区、街道)党委政府报告,并迅速按预案处置。

8.建立廉洁自律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行为规范》《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工作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吃请;严格遵守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的规定,不得有任何有偿服务行为。

(二)监督评价

1.所务公开制度

(1)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更新公开信息,提升司法所工作透明度;

(2)公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和工作规则,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职务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工作评价制度

(1)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科学制定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的司法所工作评价体系;

(2)司法所应持续关注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所工作的评价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反馈,持续推进司法所工作创新发展;

(3)有条件的司法所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第三方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