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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知识相关问答(第九期)

发布日期:2024-11-08 发布来源: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

1.某村村民想新建住宅,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相关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光伏项目能否占用耕地?

答:光伏面板等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实行用地备案管理;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等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新增用地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落实占补平衡。

3.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答: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

4.在村庄内如何开展建设活动?

答:在村庄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需要村委同意并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乡镇一并发放;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应经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后,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