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谁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哪些?公告期多长?
答:《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征收集体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用的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答:《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者所有。
3.被征地农民一般会获得哪些补偿?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的社会保障费用。
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多长时间内支付到位?
答:《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
5.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应当在哪些地方公布,公布时间多长?
答: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6.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如何产生?
答: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