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计生办: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和省财政厅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1〕107号)、《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82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8〕115号)、《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8〕116号)、省卫计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和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工作(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1.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户籍农村居民(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2. 只生育一个孩子或未生育只收养的一个孩子死亡后未再生育孩子或只收养了一个孩子,年满50周岁、因其他原因尚不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资格条件的农村居民。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凡本县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中的女方,或单身的离婚(或丧偶)对象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一、二、三级)。
(6)从2016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在其独生子女死亡后再收养一个子女的,可以参照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办理登记。
独生子女父母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数超过一个的,以及伤、病残的独生子女因康复已经达不到一、二、三级中任一残疾等级的,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认定条件。
(三)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
本县户籍人口中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规定被鉴定或重新确认为三级以上(含一、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二、扶助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本扶助条件或其本人亡故为止。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足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达到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本扶助条件或其本人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足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达到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本扶助条件或其本人亡故为止。
(三)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按一级每人每年4800元、二级每人每年3600元、三级每人每年24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治愈、康复或其本人亡故为止。
三、工作安排
2020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个人申请阶段(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2日)
1. 宣传发动。
县卫健委通过电视游动字幕播放奖特扶新增对象申报登记消息。各镇(区)、街道、街道通过广播、板报、张贴通告等形式在辖区内对奖、特扶工作开展宣传,向广大群众告知奖特扶新增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及申报要求。
2. 当年新增对象本人申请。
(1)符合奖、特扶条件的新增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独生子女死亡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供其本人及其子女、配偶(有《结婚证》的可不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申请人农村居民身份的,需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结婚证》、《一折通》、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残疾证》或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A4),或收养子女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相关证件原件经村(居)审核后退交申请人。
(2)当年新增对象个人申请时,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独生子女死亡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第二页左上方填写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码和一折通号码。
(二)村级公示、审核阶段(2020年1月12日-2020年1月23日)
1. 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和审议。
(1)村(居)民委员会将2020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新增、年审对象名单,按照统一格式在村务公开栏和人群来往密集的地点张榜公示10天(村<居>公示格式见附件1)。对公示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查走访,召开群众座谈会,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剔除并告知经核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2)村(居)民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和公示虽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消除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请人及其提供资料情况逐一核实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逐一进行审议。对与会人员、审议内容、审议结果、审议时间等作详细记录。为方便上级审核时核实情况,村(居)民代表会议参与审议人员均需在签字表格留置联系电话。对婚育情况复杂以及因居住地变动等导致婚育情况不明的,村(居)委会应当进一步组织调查走访,召开群众座谈会,直至弄清申请人婚育情况,剔除并告知经核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基本条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
2. 摸清2021年新增人员底数。
为准确编制财政预算,落实下一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发放资金来源,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受2020年符合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条件对象申报的同时,要组织人员对2021年度新增目标人群进行摸底调查,填写2021年新增人员花名册(附件2-3、2-4)报镇(区)、街道计生办汇总。
3. 资格年审。
村(居)民委员会对上年度享受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开展年审工作,将上年度享受对象年审合格人员名单(附件3)、上年度享受对象变动人员名单(附件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退出特别扶助制度审批表(附件12)登记造册上报镇(区)、街道计生办。要杜绝对上年享受对象的年审工作流于形式,不仅要重新核实年审对象的享受资格,而且要重新核实年审对象的一折通号码等重要信息,及早发现和解决上年资金发放中隐藏的矛盾和问题。
4.登记上报申报人员花名册。
对公示无异议和公示虽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消除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请人,由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造册,并将村级公示审核通过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和《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2020年申请人其他相关材料及人员花名册(附件2-1、2-2)、2020年新增人员花名册(附件2-3、2-4)和附件(3、4)一并报镇(区)、街道计生办。
(三)镇级公示、审核阶段(1月23日-2月25日)
1. 镇(区)、街道计生办应于2月5日起将新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与2019年度已享受、本年度继续享受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名单一并在本级政府政务公开栏和镇(区)、街道主要公共场所张榜公示10天(镇级公示榜见附件5)。对公示有异议的对象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对其中经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扶助条件的对象,镇级告知后予以剔除。
2. 在镇级公示的同时,镇(区)、街道应成立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请人及其提供资料情况逐一审核。审核中发现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群众说明原因,送达告知退出。审核要有详细记录。
3. 镇(区)、街道计生办将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与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比对核实,剔除新增对象中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人员(包含由个人全额购买职工养老保险者)。将上年度享受奖扶、特扶对象(含并发症特扶对象)与镇公安死亡、迁出名单和卫健部门、民政死亡名单进行核实,审查退出人员名单,确保不错不漏。
4.2020年2月5日前将符合年龄条件的奖特扶新增对象录入《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奖励扶助系统。因录入系统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享受对象的切身利益,录入时一定要加大复核和检查力度,每份资料录入完成后要逐条信息核实无误才可保存。
5. 将镇级审核公示通过的奖特扶新增对象建立名册(附件2-1,2-2),同时将镇级公示、审核确认的公示榜电子档于3月30日前报县卫健委。2020年2月26日前根据县卫健委系统检测结果完成《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奖励扶助系统的调整完善。
(四)县级公示、审核阶段(3月1日至11月30日)
1. 县卫健委将镇级上报的2020年农村奖扶、特别扶助新增人员名单在部门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记录并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确实不符合享受条件对象予以告知退出(附件7)。
2. 县卫健委将县级公示无异议和公示虽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消除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请人情况及其提供资料逐一审核;利用县级机关相关部门相关数据对奖特扶新增、年审对象开展关联审核。对审核中发现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区)、街道计生办向群众说明原因,告知退出,相应核减相关人员发放金额。
3. 县卫健委将最终核定的名单反馈至各镇(区)、街道计生办与本镇(区)、街道财政所认真做好对接工作,确保享受对象、发放金额及其一折通卡号不错不漏。
(五)下半年增补对象的登记和审核公示阶段(11月1日至12月10日)
11月份,按照村(居)排查动员、个人申报、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要求,集中做好下半年奖特扶人员的增补和系统录入工作。
(六)奖励金发放阶段(7月-12月)
各镇(区)、街道要根据当年县级审核调整建议和镇(区)、街道复核结果,及时对涉及的人员及其系统信息进行系统变更,确保享受人员系统数据与系统外表册数据、实际打卡发放数据完全一致。
7月份,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卫健委提供的名单,向2019年已经享受人员中至2020年1月1日仍然符合条件、存活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特扶对象发放上半年特扶金。
12月开始,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卫健委提供的名单,将拟发放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含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人员花名册及对应资金及时交付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村商业银行及时准确发放到人。
(七)总结归档阶段(12月10日至12月30日)
各镇(区)、街道计生办根据县卫健委的时间要求,将确认无误的2020年所有享受对象名单(附件8、附件13)和资金汇总表(附件9-1、9-2、9-3)等各一份签名盖章后于12月30日前报县卫健委(同时上报电子档)。
县、镇(区)、街道、村(居)分别整理奖特扶工作台帐资料并装订成册、归档,奖扶、特扶对象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与相关复印件按照每个扶助对象一人一档、每种扶助类别一村一盒的要求整理归档,存放各镇(区)、街道、街道。
奖特扶村级档案的建设要求:除奖特扶对象申报资料、退出人员申报资料完成审核盖章后以村为单位按序号摆放外,每年奖特扶工作档案也要以村为单位进行整理,按扶助类别以村集中存放。每一档案盒里按顺序摆放:卷内目录、该村年审合格人员名单、变动人员名单、所有享受对象名册、新增对象名册。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街道计生办要积极争取镇(区)、街道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对奖特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奖特扶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要落实村(居)集体和村(居)干部个人的工作责任,将奖特扶工作纳入考核、评估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负其责,把好奖特扶对象准入关口,登记核准申请对象资料信息,切实做好奖特扶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村级组织严格执行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安全可靠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特扶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户到人。
(三)镇(区)、街道计生办要健全奖特扶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
(四)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居民了解奖特扶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力争家喻户晓。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教育他们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准确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特扶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村民上交款等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