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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5年第1期)
来源: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5-01-22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10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024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8期1批次、第9期7批次、2025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2期1批次;涉及食品经营企业8家、餐饮企业1家)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8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8、9期)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8批次,其中青圆椒、生姜各2批次,山药、大葱、芹菜、砂糖桔各1批次。分别是从岔河镇的如东县吉买隆超市抽样的青圆椒和大葱、栟茶镇的如东好六德超市抽样的山东风姜、长沙镇的如东魏国利水果店抽样的砂糖桔、马塘镇的如东潇雨百货商行抽样的生姜;袁庄镇的如东县雪风服装超市抽样的本山药、大豫镇的如东潘国兵精品超市抽样的芹菜、掘港镇的如东县曙彤超市抽样的青圆椒。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等农药残留。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3年11月16日和20日,如东县吉买隆超市分别从供货商处购进大葱12.5kg(进价为6元/kg,售价为7.96元/kg)、青圆椒5.3kg(进价为5.6元/kg,售价为7.16元/kg),至案发时,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另查明,当事人在大葱、青圆椒购进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2.77元、罚款4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4年11月20日,如东好六德超市从海安陆进伟生鲜经营部购进山东风姜(生姜)9kg,进价13.98元/kg,售价17.9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另查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山东风姜(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我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2024年12月27日,我局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移送函,由其对上游供货商进一步溯源调查处理。

3、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2024年11月6日,如东魏国利水果店从掘港(无法查清)购进砂糖桔10kg,采购时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购货凭证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至案发,上述砂糖桔已销售完毕,上述砂糖桔购进价格24元/kg,销售价格30元/kg。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砂糖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经我局马塘分局调查,2024年11月5日,如东潇雨百货商行从供货商(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处购进生姜4kg,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购进价格为12元/kg,售价13.8元/kg。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5、经我局袁庄分局调查,2024年10月29日,如东县雪风服装超市从如皋城北市场购进本山药23.7kg,进价8元/kg,售价11.9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本山药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6、经我局大豫分局调查,2024年11月10日,如东潘国兵精品超市从南通农贸市场的一个摊位上以5.8元/kg的价格购进芹菜10kg,并以7.3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时未向供货商索要发票、经营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未发现上述同批次芹菜。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4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7、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4年10月10日,如东县曙彤超市从如东陆小开蔬菜经营部购入1箱青圆椒(共10kg),购进价格110元/箱,折合11元/kg,售价为11.96元/kg。当事人如实说明了不合格青圆椒的进货来源,提供了《如东县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一票通”》。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青圆椒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青圆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遵守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我局对如东陆小开蔬菜经营部另案调查处理中。

二、1批次不合格白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8月13日,本局委托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如东煦春便利店经营的北京二锅头酒(白酒)(生产日期:2020年3月12日,标识生产者名称:保定京贡酒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北京京贡酒业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3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2年上半年,当事人从上门送货的人员手中购进上述北京二锅头酒共计一箱(12瓶,规格500ml/瓶),购进价格5元/瓶,因价格便宜,一直没人买,其间被店主用于炝虾炝蟹等自用8瓶,至抽样时仅剩4瓶,被全部抽样。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证明及相关进货单据。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白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委托环节的核查,北京京贡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5日吊销,保定京贡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8日注销。

三、1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2期)涉及的不合格餐饮食品1批次,是从如东县经济开发区的如东姜克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样的面碗,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3年12月26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首次发生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了原因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