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县城城区范围内非农业户口家庭,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家庭。(现行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354元)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县城城区范围内非农业户口家庭,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家庭。(现行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710元)
低保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范围内非农业户口家庭,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家庭。
县级政府为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城区范围内低保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
住房面积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只覆盖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城区范围内低保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
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承租社会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30平方米、二人家庭40平方米、三人家庭6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家庭80平方米。保障补贴标准: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为11元/平方米·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9元/平方米·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5元/平方米·月。按照经审核认定拥有的计算内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计算租赁补贴,补贴租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发。
三、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有法定赡养关系的夫妻只能一同与其中一个子女家庭共同申请,不得分拆。多个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人的,应当由全体关系人通过相关程序明确与其中一名关系人共同申请。
投靠子女取得县城城区户籍的居民,不能单独作为申请人,只能作为被投靠子女的共同申请人。
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家庭成员中有非申请所在地城镇户籍的,但其在申请所在地实际居住且满3年,可纳入保障范围;
2.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县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年内无拥有或转让各种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没有在本县转让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孤儿年满18周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计算面积内所拥有的住房:
1.私有房产;
2.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因离婚析产二年内失去的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5.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6.已享受拆迁安置房(低价位商品住房)保障或者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及面积补贴,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保障性商品住房)、集资房,拆迁私有、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已领取房改政策性补贴等;
7.参与使用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者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夫妻离婚的,现住房面积中私有房产按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私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
四、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一份)。
(2)公租房申请表。
(3)申请公租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离异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承诺)。
2.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送所在镇区(街道)自然资源、建设、房屋征收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3.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4.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财产、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联动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5.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定期在相关媒体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二)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通过批准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城区范围内的低保及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每户家庭只能申请一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申请家庭经认定人均房产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予以保障,不进行实物配租。
原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未退回的,只能享受差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五、租金标准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5%直接缴纳租金。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0%直接缴纳租金。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免缴租金。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的租金,可根据县、镇区政府明确的标准予以确定。
六、退出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对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不得转让。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每年年底前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社区居委会应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民政部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性资产进行比对测算审查,经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审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按照低保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顺序实行梯度退出。承租对象收入、住房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相应的租金档次;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在承租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限期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6.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8.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9.租赁期内,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
10.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政策咨询电话:0513-81906022、81906029(如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如东县城中街道长江路27号;
监督电话:81908880、81908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