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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误区二三事系列(一)
来源: 如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24 09:40 累计次数: 字体:[ ]

法院判决书还需要在民政部门更换为离婚证?

近几年来,婚姻登记处经常接到民众诉求,称:“在办理银行贷款等手续,对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不认可,还需要到民政局更换成离婚证”,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只有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取得离婚证(协议离婚),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诉讼离婚),即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民政局的协议离婚和人民法院的诉讼离婚是目前法定的两种离婚方式,离婚证与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者不可互换。

自己在家冷静过了,不需要冷静期了?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申请后才开始计算,并非自己在家冷静就可以的,也是不可以避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