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特困供养
一、申请特困人员认定需要满足哪些必备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无”的条件才可以依法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特困人员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1)“三书”:一是特困供养救助申请书,二是承诺书,三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低保转特困的免除);
(2)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转特困的免除);
(3)户口簿复印件(低保转特困的免除);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5)申请人一折通复印件(低保转特困的免除);
(6)“收入状况证明”和社保卡复印件(低保转特困的免除);
(7)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申请人“未生育、未收养子女”证明和“无法定赡(抚、扶)养人证明”
(8)残疾人证复印件;
(9)离婚证明或婚姻历史声明;
(10)解除收养关系判决书、决定书,确认收养无效判决书的复印件;
(11)签约照护人承诺书(申请集中供养的免除);
(12)其他特殊情况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特困人员认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本人或村居代为申请→镇(区、街道)受理→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县民政局核查、审批→长期公示
注: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区,由镇区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四、哪些情形属于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例如失独、残独的特困人员的孙辈子女毕业离开学校或参加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