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东办〔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特困人员关爱照料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
完善特困人员关爱照料政策,是解决特困人员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重要举措,是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短板的迫切需要,是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发展新路径的必然要求。各镇(区、街道)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在提供物质救助的同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供养、救助新方式,通过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体系、日常关爱有行动、安全监督有保障、社会各界有关爱、生活质量有保证,真正履行起对特困人员的供养主体责任。
二、严把特困人员身份认定初审关口
(一)严把认定条件关口。认定特困人员身份必须同时审查是否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方面的条件。各镇(区、街道)在初审申请人提出特困供养申请时,要履行比对、入户、见面、访谈、公示等审核程序,严格审查把关,防止虚报、瞒报。
(二)明确区分城镇特困和农村特困。各镇(区、街道)要及时为现户口登记在城镇地址,原农村户籍所在村证明没有承包土地、未享受宅基地、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城镇重残低保对象办理享受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报审手续。
虽然户口登记在城镇地址,但享有农村宅基地,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人应按农村特困人员报送审批。
(三)全面实施生活自理能力前置评估。各镇(区、街道)在送审特困人员前,要组织、动员申请人接受由县民政部门认可或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不能提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的,一律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现有在册分散特困人员中高龄、重病、或一、二级残疾证对象提出集中供养需求意愿的,可以先纳入机构集中供养,后补办供养方式变更审批手续。对无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不具备照料护理(以下简称照护)条件的被评估为全护理、半护理的特困人员,要动员其申请变更为集中供养对象;对其中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特困人员,要安置到具备相应治疗护理能力的专业机构集中供养。
三、全面实施分散供养对象“四方”签约照护制度
(一)全面实施分散供养签约和担保前置。农村户籍当事人申请特困供养的,以集中供养为原则。申请分散供养的,除了提供符合特困人员审批的条件证据材料外,还必须由亲属或邻居亲自到镇(区、街道)现场承诺履行照护职责,亲自填写“四方”协议和责任担保书。申请人提供的照护担保人不到场或不具备照护条件的,不予作为分散供养对象受理审批。
(二)认真复审农村特困人员关爱照护协议。各镇(区、街道)要利用组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照护人申请领取照护补贴的有利时机,对其签约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照护服务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不具备关爱照护条件的,应在告知、登记后进行更换。原关爱照护协议到期的,各镇(区、街道)要组织“四方”主体重新签订关爱照护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
申请人没有自然人担任监护人或其监护人不愿出面签约的,或者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愿意接受委托提供照护服务的,一律由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的亲属承担照护职责。依法应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的,必须送辖区公办养老机构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不得分散供养,不得由村(居)委会聘请“护工”长期照护。
(三)优化居家养老日间服务,实行定期探访制度。各镇(区、街道)要对独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考核奖励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村(居)包组干部(网格员、志愿者等)通过电话问候、上门探望等多种形式开展定期巡视探访。要组织动员居家日间照料服务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及时跟踪策应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护需求,优先为轻度失能对象提供低偿的社区日常照料服务,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照护机构为重度和中度失能对象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四)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各镇(区、街道)要结合省民政厅即将印发的《关于全省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将排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服务协议落实等情况的汇总表(样表见附件1)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报告县民政部门。要通过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把失能、半失能和重度残疾、患有重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作为镇级入户核查、连续关注、跟踪服务的重点对象。
四、实施农村特困人员照护人照护补贴制度
根据东办〔2021〕53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关爱服务”的规定,各地在实施照护补贴制度方面要重点把握:
(一)申请对象
1、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签约照护人;
2、公办养老机构中与被照护人同住一室的健康特困人员(简称“小老人”院民)。各地根据公办养老机构不同的经费管理模式,研究制定申请领取条件和标准,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二)申请条件
被照护人系2021年7月份起在册或新批准享受农村特困人员待遇的对象,且其已被县民政部门认可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为生活不能自理(失能、全护理)、半自理(半失能、半护理)、轻度失能对象。或虽未经过评估,但持有年检有效的一级智力残疾证,一、二级肢体、视力、精神残疾证。如果特困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照护人可以申请照护补贴:
1、其个人承包(参与收益分配)的土地面积不超过2亩;
2、其存款不超过月低保保障标准的36倍;
3、其未享受医保部门发放的长期照护保险待遇;
4、其与照护人签订过有包组村(居)干部(网格员)参与签字的“四方”照护协议;
5、被照护人或其监护人对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表示满意;
6、照护人履行了照护职责(共同居住或单独居住的特困人员的住房和用电用火用气无安全隐患);
7、其不存在长期(全年累计满30天)打零工情形;
8、申请人未就被照护人住院申请护理费和临时救助;
9、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初审盖章同意。
(三)补贴标准
1、被照护人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时,照护1名生活不能自理(失能、全护理)对象或照护1名持有一、二级肢体残疾证、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证对象的,每月为低保标准的40%(简称一档);照护1名生活半自理(半失能、半护理)对象或照护1名持有一、二级视力残疾证或持有二级精神、智力残疾证对象的,每月为低保标准的20%(简称二档);照护1名轻度失能特困人员的,每月为低保标准的10%(简称三档)。
2、被照护人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时,“小老人”院民照护补贴按上述各档次标准的50%执行。
(四)补贴资金来源
1、特困人员照护补贴资金按照《关于加强特困人员经费统管工作的通知》(东民〔2021〕71号)文件规定的统管统支的原则从特困人员统管经费中列支。当年统管经费不足支付的,可以使用历年统管经费结余。
2、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或服务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简称运营机构)的,发放给“小老人”院民的照护补贴资金由运营机构根据承包协议办理。
3、特困人员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关爱服务”、“适老化改造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所需资金不得在统管经费中列支。
(五)申领程序
照护补贴采取定时申请、定期审核验收、定期批准的方法审批,对签约照护人打卡发放,对“小老人”院民可以现金发放。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护人按照照护人申请、包组干部(网格员)证实、村(居)民委员会审核、镇(区、街道)批准、建立一人一次一档案的程序办理。签约照护人照护满1年后可以申请领取一次照护补贴。原则上每年10-11月份申请,按照实际照护月数,当年年底前发放到位。
对“小老人”院民的照护补贴应按供养机构集体讨论、公示、报镇(区、街道)批准的程序按天计算,按月考核发放。
各镇(区、街道)应研究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工资薪酬考核办法,以此调动护理人员“保姆式”照料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注意事项
1、不得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和非签约照护人发放照护补贴,不得向分散供养的城镇特困人员的照护人发放照护补贴。
2、照护补贴可以延后发放,但不得提前发放。
3、被照护人在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关爱服务”、“适老化改造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后,不影响其签约照护人申请领取照护补贴。
4、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住院医疗的,一般应由敬老院派员陪护,如遇医院规定不得自行陪护或经敬老院同意外聘“护工”陪护的,可以在统管经费中报支“护理费”。
5、公办养老机构向“小老人”发放照护补贴的,可以现金发放,但发放清单要在养老机构公示,并报镇(区、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城镇特困人员由其监护人送民办养老机构生活的,其在养老机构生活期间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标准向其个人账户发放供养经费,不享受医疗费用二次结报待遇。
6、公办养老机构不能因为支出照护补贴而降低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各镇(区、街道)应根据养老机构人员规模、物价水平、周边标准,逐年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伙食标准。如遇物价部门启动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应将收到的价格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机构的伙食开支。
7、各镇(区、街道)可以在统管经费中列支县民政部门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费用。
以上意见供各镇(区、街道)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法规、特困供养政策和东办〔2021〕53号文件精神时参考执行。
附件:1.如东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报告汇总表
2.照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补贴审批表
3.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补贴审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