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gzb/2019-00014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国资办 | 文号: | 东国资〔2019〕7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19-06-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
各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和《江苏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苏国资〔2013〕10号),为及时、准确、动态、全面反映沙巴体育投注,沙巴体育娱乐场:国有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状况,更好地服务于国资国企改革新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沙巴体育投注,沙巴体育娱乐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应登尽登、应登即登、登则登准”的要求,规范产权登记流程,凡沙巴体育投注,沙巴体育娱乐场:(镇、区)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和管理的各类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按出资关系由出资人负责通知出资企业按时到国资办办理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确保产权登记数据真实、全面、准确。
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的范围: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三、产权登记类型: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本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参股企业由出资企业负责办理产权登记。
(一)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1.新设立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2)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3)本企业章程; (4)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表》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国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后,法律法规规定需验资的由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6)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2.对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除前款 (1)-(5)项外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附件1): (1)本企业上一年度(或上一个月)财务报告;
(2)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二)对已经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后,又发生变更的未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附件2):
1.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2.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
3.变更后的章程;
4.变更企业前一个月资产负债表;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三)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注销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2.出资人母公司获上级单位批准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3.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6.本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8.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9.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10.企业改制、破产或撤销的职工安置情况; 11.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四、各单位应尽快落实负责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并于6月20前将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相关信息报送县国资办(联系电话:81905336)。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所属单位的产权登记纸质和电子档案,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五、各单位应抓紧落实相关工作,6月30日前将表格填好,资料收集齐全。7月15日前各单位务必到县国资办完成产权重新登记工作(暂不在信息系统中录入),8月份县国资办对县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进行企业产权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今后国资办建立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每年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整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由国资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
如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