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体育投注,沙巴体育娱乐场

图片
索引号: 467765912/2024-00217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数据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新《公司法》系列解读(三)
新《公司法》系列解读(三)
来源: 如东县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5-01-06 14:06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缴纳义务、出资违约责任以及股东失权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规定,今天小编带大家来一起学习一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是都要以货币进行出资?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问2:股东如何才能算是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答:《公司法》第49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股东出资形式的不同特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存在区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依法办理该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主要有:动产物权一般通过交付转让,不动产物权一般通过登记转让,债权因股东通知债务人而转让,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一般以登记为转让方式。

问3:股东如违反出资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点:一是足额缴纳其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的出资;二是赔偿因其出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按照《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于出资瑕疵股东还应当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还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根据《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问4: 听说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能会失去股东权利,是怎么一回事?

答:《公司法》第52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条的规定,股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又未在公司催缴宽限期内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未出资股权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同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按照最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目标,决定是否给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如果发出失权通知,失权通知生效后,作为通知对象的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该部分股权转为公司库存股,应被依法转让、注销或由公司其他股东收购。

问5: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后,是否可以再拿回这部分钱?

答:《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的行为,属于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抽逃出资导致实缴资本的虚假,背离了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被法律严厉禁止。如果股东在缴纳出资后确因某些需求要收回投资,其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受让人处获得投资款,或经股东会同意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方式收回投资。

问5:股东在认缴出资日期届满之前,是不是一定可以不出资?

答:《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规定了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新《公司法》首次对有限责任公司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作出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未处于破产的情况下,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为维护其自身利益,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外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预见将受到债权人的追索,并由些承担经营受到影响,增加违约利息、诉讼费用等成本,势必对公司利益造成影响,公司可向未届期股东催缴出资来维护公司运营。

问6:股东转让在公司认缴的股权后,是不是就不要承担出资责任了?

答:《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定,同时明确了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法尊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权利,允许未届期股权依法转让。转让人在转让未届期股权时,出资义务随之转移,由受让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并实际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但为防止转让人利用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将未届期股权转让给不具备出资能力的受让人,进而威胁公司资本充实,新增要求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时,受让人是第一顺位的出资责任人,优先以其财产向公司实际出资,受让人不能承担的部分,再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我们还要注意,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未设置任何期限限制。这意味着在该股权历经多次转让的情形下,公司可以按顺序要求历次股权转让中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同时《公司法》亦允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但股东承担的法定出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转让人仍需在股权转让后承担出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