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与复核认定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帮助扶持龙头企业应对市场行情波动,结合上级认定要求和实际发展情况,我局修改了《如东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与复核认定办法》。现将修改的《如东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与复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如东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与复核认定办法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7日
附件
如东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与复核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复核认定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上级认定要求和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如东县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经营指标、联农带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如东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与复核认定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计划申报和已经认定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营范围。企业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服务为主营业务(以营业执照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企业规模。
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其中农产品销售占80%以上;企业总资产达20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达500万元以上。
原则上要求企业已经开展一年以上生产运营,销售收入以审计报告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证;
特殊情况下:①对招商引资落户的大型加工企业或有发展前景的新设立且未达产的企业,可以由镇区出具推荐意见,破格申报,销售收入以企业签订的收购及销售合同预估值测算。②在省内建有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申报需达到: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③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可破格申报。
(三) 企业带动能力。
正常利益联结方式: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直拉或间接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或基地面积(不含办公区域)1000亩以上,从合同对象和基地采购农产品占其生产加工销售总量达50%以上,其中:规模养殖、加工企业带动能力按照原料收购量测算,参照当地户均种养殖产量;农业服务企业服务覆盖率所达乡镇数5个以上或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10万亩以上(不限如东境内,以合同证明为准)。
其他补充带动方式:种养殖加工技术指导、无偿提供生产加工原料等合理方式,带动人数证明不得超过正常带动方式的50%。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如东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审计报告原件(有二维码)或者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企业征信报告;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7.有其他补充带动方式的,另提供占所带动农户20%农户名册;
8.其他材料(非必须)
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向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 接受企业申请的农业农村部门需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经镇政府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行文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名单。
(二) 经县农业农村局评审确定的县级龙头企业候选名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建立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竞争淘汰机制。
(一)实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信息报送制度。镇区农业部门组织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如实填报,填报时间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二)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企业及时提出更名意见,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经审核后,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如该企业正好在复核年度,直接在复核材料内体现,无需单独行文。
(三)实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复核认定制度,每三年复核一次。
1.纳入定期监测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准确、及时提交复核认定材料。
2.复核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执行。由专家对材料进行复核评审,并随机抽查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查看,程序同认定程序;对未按时参与复核以及复核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被查实的,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3.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