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南通振兴电镀科技有限公司等138户单位:
因邮寄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税一分限改〔2023〕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3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东税一分限改〔2023〕1号
南通振兴电镀科技有限公司等138户单位: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具体详见附件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3年3月13日前(公告送达之日起九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南通振兴电镀科技有限公司等138户单位未申报明细.xlsx
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3年2月1日